参观交流个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文(通用3篇)
参观交流个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1
在李奇省名班主任工作室的安排下,我们一行四人来到开封,参加班主任工作培训会。一到现场,就深深的被会场氛围吸引:有条不紊的日程安排,以及结合老师需求有针对性的解读让我对本次课程充满了期待。
听了三位老师的课,我们都觉得,老师应该走出来,多见见,多学学。白老师、吴老师作为一线班主任老师,可以说有行动,有理论支持,有规划。作为一名当了十多年的班主任,我第一次开始对自己反思、定位:“新型班主任是心中有规则,经验性班主任是管理有效果,专家型班主任脑中有理论”我在哪个阶段呢?以前在工作中总认为凡事凭良心,对得起良心就可以了,通过这两天的学习才知道教育不仅是一种事业,更是一种信仰,只有把教育当做毕生的信仰,才能给自己带来充实的人生。
每一个孩子的发展在各方面都是有关键期的,教育一旦错过了这个关键期,就没有机会重来了。当然了,作为一名教师,默默奉献是我们工作的特点,因为没有任何一位教师能计算出自己的辛劳和付出是多少。我们要用淡淡的清香温暖他人、关爱学生,让他们在潜移默化中慢慢走向成功之路。作为学生的老师,我必须向他们负责,强烈的`责任感能让我在工作中拥有源源不断的动力。只要有大的教育格局,我们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都是小问题。
每一年的班主任工作也需要制定一个明确的目标,只有这样,才不会有重复工作的盲目和失落。用积极的心态投入到工作中,用尊重和团结营造好的师生关系和同事关系,增加自己的幸福指数,好的关系就是幸福力!要心灵合一,打造自己的班主任品牌。
读一本书,追逐一个名人,研究一个专题,成就一个自己的品牌!
参观交流个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2
我们一行几十人在王校长的带领下一同参观考察了静宁县阿阳中学及静宁三中,对于这些教学成绩突出的学校有了进一步的感悟和了解。为此我在这里很感谢学校领导为我们组织的这次参观学习的活动。可以说这次活动对我的触动很大。因为他们优越的办学条件、先进的教育设施、凸显的文化氛围、全面而富有特色的办学理念、精简高效的领导团队等都值得我们去推敲、学习、借鉴。下面是我这次学习活动的心得:
一、硬件设施建设给校园描上“面向现代化”的面纱,激起我们无限的向往。
学校占地面积虽然不是很大,但是教室、办公室、功能室、运动场所设施一应俱全,活动区、教学区、休息区条块分明,总体布局一目了然、科学合理,从进入大门到各区、室走马观花的参观和随意提问中了解到,其教育教学设备的时代性和教育投入的力度的确值得我们感叹和欣赏。从这所学校的规化示意图来看都是高起点、大手笔的杰作,我个人认为这所学校能收到良好的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有力地证明了投入的必要性与产出可能性之间有着深层次的联系,使得该校在成就教育教学事业上赢在了起跑线上。学习这所学校,我们应该努力争取更多的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加大力度更新教育教学设施,多角度、全方位、有步骤、科学性地规划好学校,建设好学校,为学校的长足发展打好基础、理好思路。
二、“德育立校”的崇高立意使校园凸显出浓厚的文化氛围,极大地触动了我们学习的意念。
对于阿阳中学我是早有耳闻,但并没有去过。那天我步入校园,心情是无比的激动。处处可见的雕塑、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安全防范教育等宣传栏彰显了学校高度重视德育教育。参观学生宿舍,宿舍布置温馨,就象一个个小家。学校从细微处着眼,使校园文化氛围一气呵成,浸透着浓浓的书香气息和强者之音,其感染性、号召力无时不在向广大师生潜移默化中熏染,这种“文化立校”这一点上,非常值得我们学习。我们要努力构建一个良好的文化育人环境,促成文化在教育上发挥潜移默化熏染的功能,持之以恒地抓好校园文化环境建设,坚定“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信念,尽管任重而道远,但前途必将是繁花锦簇的光明。只要是学校,只要是育人的场所,都值得我们去试一试。
三、先进的教学理念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还可以调动老师工作的积极性。
在阿阳中学与老师们交流时,谈到有效课堂教学校长说出了她们学校的教学理念是“先学后教”我当时一听就蒙了,不明白这有什么炫耀的。“先学后教”不是提了多年了吗。后来去听七(4)班的课我才恍然大悟,哦!原来这就是真正的先学后教:老师先把教学目标抛给学生,学生根据目标自行学习,当学生把全部解决不了的问题暴露出来后,老师才去引导去教。我想这样做不仅能挖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还真正体现了把课堂交给学生这个新的教学理念。老师不用担心学生学什么,怎么学。学生的学习也有了目的,知道学什么了自然也就快乐了。你想,学生学习快乐了自然成绩也随之提高,成绩提高了老师也跟着轻松快乐了。
参观交流个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篇3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 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民法典]颁布后,有 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 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 汲取等调整和变化。本文尝试通过梳理[民法典]有 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 学习感受。
一 [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
[民法典]颁布前,有 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此刻[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 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除了 [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 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但
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 够密切,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 整合,使其更为严谨。[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 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 越权订立 超越经营范围 免责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 一般性规定。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 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 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 [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
效力问题是合同要害,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把握了 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和讨论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变化。
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 五种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出发,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具体变化。
(1)[民法典]取消了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伤害国家利益以及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定。
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中有 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概括规定为“民事主体不 得滥用民事权利伤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 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但值得注重的是,在人民法院20__年11月8日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 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 市场秩序 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如此看,假如合同内容违反有 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 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伤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 [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此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 恶意串通伤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 关合同可撤销 效力待定 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 对合同效力灵便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 使合同尽可能有 效的立法目的。
三 学习感受
从[民法典]有 关合同效力规定的行文结构 逻辑调整 内容增减 条文表述等细节之处,笔者感受到了 相比原有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更为宽泛的规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体现了 激励交易 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对合同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它向我们清晰传达的合同效力边界的拓宽。
对于我们法律人,法条的细节当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续探究。[民法典]是通过已经写进条文的内容,向我们传达和揭示它没法写进条文的现实复杂性,向我们努力呈此刻激励交易基础上效力问题的复杂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轻心,需在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 交易效率与合同正义中探求各方真意寻求动态平衡。[民法典]可作为法律人执业道路的指南针,在未来面对特定情境的具体法律行为时,都能以客观立场,对合同效力问题综合分析和审慎判断。
假如用一句话概括对[民法典]有 关合同效力规定变化的感受,那就是“边界拓宽,而自由之地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