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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建应知应会知识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八)

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应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才能生效。因此,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后开始。从支部大会通过到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段时间内,预备党员虽然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是,为了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党组织可以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的某些活动,预备党员也应当自觉地按照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

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实践证明,这是对预备党员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比较适当的期限,时间短了难以起到预备期的作用。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由于入党时间较短,还正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人也需要进一步学习党的有关知识,熟悉党内生活,积累党务工作经验,因此,不能担任各级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

由于预备党员正处于接受党组织的考察、培养教育阶...

民族团结进步知识应知应会

1、新时期我国民族工作的主题: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总目标: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任务:建设小康社会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制保障同权、民族团结同心、社会和谐同创。总要求:突出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

3、民族团结的概念: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助尊重、互相帮助。

4、民族团结的定位: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5、民族团结政策的内容: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6、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内涵: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由政府主导、各民族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性地推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进步的一切社会活动。

7、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特点: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民族工作领域的方方面面,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广泛的群众性、鲜明的时代性、形式的多样性、永恒的创新性、切实的针对性等特点。

8、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9、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思路:一个核心、一个突破点、三个重点、三个创新、五个转变,即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争取人心为突破点,以全社会参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社会成员全覆盖为重点,创新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思路、内容与方法,实现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实效性、针对性、创新性、全面性的转变。

10、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坚持的原则: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

11、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为根本,以解决问题、共创和谐为重点。

12、十九大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13、党的十九大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国梦新征程上的共同意志和根本遵循。

14、中国特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最...

扶贫应知应会知识

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环节有哪些?

动态管理就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

(1)在旗县户籍人口范围内,对农村牧区常住人口,以嘎查村为单位全面入户摸底调查。通过摸底清查,全面掌握农牧户基本情况,特别是20XX年识别的贫困人口目前状况,真正做到底数清。

(2)由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建档立卡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摸底调查结果逐户进行研判。

(3)研判结果分为:一般农牧户、贫困户、返贫户、脱贫户、稳定脱贫户、清退户。研判结果要反馈回嘎查村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并作为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纠偏的依据。

根据研判结果如何分类处理?

(1)一般农户:不符合国家扶贫标准的农牧户,调查档案要在嘎查村存放,作为政策宣传和摸底调查资料留存,以备检查。

(2)贫困户:凡符合国家扶贫标准而未纳入建档立卡系统的研判为漏评,需按照贫困户新识别程序纳入;已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未稳定达到国家脱贫标准的继续因户因人精准施策。

(3)返贫户:20XX-度已经标注脱贫,但未稳定达到国家脱贫标准的按照程序返贫。

(4)正常脱贫户:准确识别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贫困户,经过帮扶和自身努力,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不愁吃、不愁穿,饮水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按照规定程序脱贫,在系统中标注脱贫(享受政策);脱贫时已经享受的相关政策可以继续享受,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相关政策,按时限要求和标准执行,不追溯。

(5)稳定脱贫户:识别时无误,识别后因家庭成员自身变化成为“八类人群”的,标注稳定脱贫(不再享受政策),单独建档,不再享受入户扶贫政策。

(6)清退户:已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识别错误的判定为错评,按规定程序予以清退,已经享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予以追回。

(7)其他人员处理。对非农业户口等特殊人群,要针对具体情况分类处理,长期居住生活在农村牧区,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可以识别纳入,但要作为特殊事例,由旗区精准脱贫领导小组在制定动态管理方案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向市精准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