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已经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推荐的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琼州海峡水域内,从事滚装客船、普通客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滚装客船,包含火车轮渡滚装客船。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海事、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有关协调、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协调处理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三)组织编制、及时调整琼州海峡航班班期,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市场秩序管理的措施、编制疏运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交办的涉及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时发布船舶登记、船舶安检、船员培训发证、船舶进出港报告、行政许可、经营资质、服务质量、行业诚信、船舶航班、气象服务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
第五条滚装客船轮渡运输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模式运营。运营模式的变更,应当由海峡办拟订方案,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普通客船轮渡运输应当定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