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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统计法实施条例》 的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是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实施而颁布的条例。该条例从2009年11月11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面就来看看小编分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的设定

第二条拟订统计调查项目,拟订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三条统计调查项目在报请审批或者备案前,应当经申请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报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机关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

(二)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送审稿;

(三)工作经费的来源说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机关应当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已有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

(三)主要统计指标不能通过已有行政记录或者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符合申请机关工作职责;

(五)申请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六)统计调查制度所规定的内容科学合理可行,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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