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林权转让合同范本(精选18篇)
林地林权转让合同范本 篇1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此林地转让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准让森林资源位置及面积
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坐落于 的桉树树林 亩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
二、转让期限
1、转让期限为20 年11月27日至20 年12月1日。
三、转让金额
1、本合同林地转让价格壹拾玖万元正(¥),付款方式为签定合同日预付壹拾伍万元正(¥),余下的肆万元正(¥)进山砍伐后付清。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转让合同签定后,现有资源归乙方所有,同时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及其林地配套设施等附着物的所有权,收益权和使用权。
2、甲方保证上述所转乙方林地是自留林地,非公益林地,非生态林地,产权清晰,没有产权纠纷,且不是抵押物,必须确保乙方正常生产时不受其他因素影响。如在转让后发生权属纠纷,或正常生产受人为阻挠,一律由甲方负责,造成乙方损失的,
3、乙方林木砍伐申请时,甲方负责向乙方供给相关产权证明原件及村委证明。
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所有合法权,乙方遇他人影响生产及发生火灾、偷盗等行为,甲方应协助乙方寻求相关部门及时配合处理,直至完毕。
5、乙方林木砍伐运输途中,甲方负责林地至公用水泥地道路的畅通。
五、其他条款
1、合同签订日后即时生效,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同样据法律效应。
2、合同有效期间,双方一旦发生矛盾,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有向相关法律部门寻求解决的权利。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林地林权转让合同范本 篇2
甲方:点击查看原文
转让合同范本(精选20篇)
转让合同范本 篇1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处空白”表示。
三、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处空白”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经产权交易双方及/或代理其进行产权交易的各自的经纪机构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
十、浙江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
转让合同范本(精选17篇)
转让合同范本 篇1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处空白”表示。
三、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本合同所称产权交易指资产所有权及/或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其转让标的包括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投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以及依法能够进行交易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所有权。
七、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处空白”
八、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国有产权的转让,应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
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合同经产权交易双方及/或代理其进行产权交易的各自的经纪机构签字或盖章后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除外)
十、浙江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