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才能从事执法活动,明确对暴力执法等不文明执法行为作出界定和惩罚,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等,将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下面就来看看小编搜集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全文吧。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李国英
1月19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点击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