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协议(通用3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协议 篇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事务所的宗旨、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及事务所财产
第四章合伙人
第一节合伙人条件
第二节入伙与退伙
第三节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责任承担与追偿
第五章合伙事务执行
第一节合伙人会议
第二节合伙事务(合伙人)管理委员会
第三节合伙事务监督
第四节执行(首席)合伙人
第五节职能机构
第六章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八章解散与清算
第九章争议解决及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1]
([1]范本中所列内容由事务所按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理,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是说明性注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
序号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类型
执业证书号码
批准注册时间
是否执行合伙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名。
(注: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少于25名,具备其他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20%)
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
中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