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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呆呆范文网相关范文试用期劳动合同汇总

关于 《试用期劳动合同汇总》 的范文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汇总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汇总(通用15篇)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汇总 篇1

一、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原来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为存在不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对此比较重视,纷纷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没有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是有很多。

很多未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普遍认为既然是试用期,等试用了以后再签也不迟,不试用怎么知道员工是否是单位需要招聘的人呢。这种认识和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二、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尽快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现有可能拒签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在满一个月前应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对于这些没有诚信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一般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来说立即终止与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然会损失一些招聘成本,但是可以减少支付双倍工资及经补偿金以及以后可能出现的更多损失。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汇总 篇2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几天?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参考以下方法: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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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汇总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汇总(通用20篇)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模板汇总 篇1

编 号: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生产因素,需要各岗位人员,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 合同期

本合同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试用期劳动合同二. 生产、工作任务

、工作任务需要,安排乙方工作,并承担本岗位工作任务。

,并按合同规定和各岗位要求履行本岗位职责。

三. 劳动制度

1. 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2.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四.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 甲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场所和设备。

2. 甲方发放各岗位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维护生产设备,搞好岗位环境卫生工作。

五. 工作任务和劳动报酬

1. 乙方应认真学习业务技术,积极工作,完成甲方分配的岗位工作任务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2. 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暂定乙方的岗位是 ,暂定岗位工资 元。如有需要,甲方有权调动乙方岗位和工资。

3. 甲方应按期支付乙方工资,

4. 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必须完成甲方交给的月计划生产任务,按劳计酬。具体作息时间由各车间、部门自行调整。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乙方自觉自愿加班,加班所产生的费用由各部门、车间负责报到生产部批准后在月工资中发放,不再另计报酬。乙方请假时,不计报酬。

5. 乙方对报酬存异议时,必须在次月提出,否则视为认可。

6. 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的当月工资,甲方应按规定在次月28日发放。

六. 保险福利

1. 乙方因公受伤时,按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2. 乙方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由甲方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3. 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乙方缴纳社会养老保...

精选试用期劳动合同汇总

精选试用期劳动合同汇总(精选19篇)

精选试用期劳动合同汇总 篇1

1、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试用期。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试用期作出具体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开签订,如只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试用期后再继续签订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只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合同期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正式劳动合同。

2、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但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附加条件,如约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确认为无效条款。相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试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解除试用期合同。另外,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试用期的工资。

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发布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是仍应以不违反劳动法为前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