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不答辩后的处理方式。
商标注册过程中,如果有异议方认为自己拥有该商标的优先权或权益,可以提出商标异议,要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在收到商标异议通知后,商标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意见,否则将被认定为放弃该商标申请。
如果商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商标局将认为其对该商标申请已经放弃,商标异议成功。商标申请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申请复审,但是复审成功率较低。
如果商标申请人对于商标异议有相应答辩意见,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以证明自己对该商标的注册有合法依据。这样才有可能得到商标异议的驳回,成功注册该商标。
商标异议是商标注册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如果收到商标异议通知,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意见,以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
被异议商标:
类别:
初步审定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
初步审定公告日期:
被异议人名称:
被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被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人名称:
异议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异议人代理组织名称:
异议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注:
1、异议理由和证明材料请另附。
2、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3、收费标准:商标异议费1000元。
4、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号为国际注册号,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初审公告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期,初审公告日期为国际注册公告日期。
5、若被异议商标为共同申请的商标,被异议人名称/地址栏必须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