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应急预案(通用3篇)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应急预案 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本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安全管理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
,按照职责权限和分级颁证的原则,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
(批发)单位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统计分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二)公安部门
,颁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危险货物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确定运输路线,检查道路危险货物烟花爆竹运输企业严格按照批复的运输路线、行驶时间规范运输;
、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悬挂警示标志;
、经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供销部门
,确定批发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网点的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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