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进口押汇字第号
甲方(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押汇行):xx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传真: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所称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以进口货物做抵押,在付款到期日为其垫付资金的短期融资。
第二条进口押汇前提条件
乙方为甲方做进口押汇,甲方须满足以下条件:
1、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和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2、开立乙方要求的为完成本合同下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3、办妥做业务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应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4、甲方同意做出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声明与承诺;
5、甲方已取得乙方的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如需要);
6、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押汇币种和金额
押汇币种为:
押汇金额为:(小写)
(大写)
第四条押汇期限
押汇期限为月/天,自乙方将押汇款项(即信用证金额与信用证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以贷款方式支付给甲方之日起连续计算。
押汇到期日为前述期限的截止日或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立即到期日。
押汇的最终期限以乙方确认的为准。
甲方应在押汇款项到期日按期足额归还押汇款项本金及利息。
第五条利率和付息
1、双方同意以年利率%核算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进口押汇款项的利息。
2、逾期进口押汇的利率和付息
如截止于押汇到期日,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押汇款项未获清偿,则该笔押汇款项的本金、利息构成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债务,乙方可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利率加20%的水平核算利息,并有权向甲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