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精选3篇)
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 篇1
BF―20__―1205
合同备案编号:
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八年三月
说明
,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
,委托人应当向受托机构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受托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__〕2617号)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并在签订合同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机构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