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成果转化迎来重大利好,修订版《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近日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修订版的《条例》在突出政府引导功能、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规定,并且把创新券制度、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科技特派员等具有浙江特色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可谓亮点颇多。其中,又以强化对科技人员的奖励与激励最为抢眼。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欢迎浏览。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55 号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已于3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利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