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通用30篇)
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 篇1
甲方(雇主):黄蔚
1101024 乙方(家政服务员):马玉芳 6103277304181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家政服务的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家政服务内容:乙方家政服务员为甲方提供婴、幼儿护理和一般家务等服务。
第二条 服务场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9号院或北京市海淀区清河
第三条 服务期限:20xx年4月7日至20xx年11月6日。
第四条 服务费用
1. 甲方应按以下标准支付服务费:乙方家政服务员每个月工作时间为26天,工资/26天。当乙方当月工作不是26天时,甲方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支付乙方工资(85元/天)
2. 为了鼓励长期合作:如果乙方家政服务员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服务至年11月6日,则甲方将在按月支付工资的基础上,在20xx年11月6日一次性另外支付给乙方家政服务员1800元奖励;如果乙方家政服务员未能服务至20xx年11月6日,则甲方无需另外支付给乙方除工资外的其他费用。
3. 支付期限:甲方须在服务月的次月10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
(1) 甲方对乙方家政服务员健康情况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体检。如体检合格,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2)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家政服务员在服务场所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家政服务员另行约定。
(3)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①乙方家政服务员有违法行为的;
②乙方家政服务员患有恶性传染病的;
③乙方家政服务员未经甲方同意,以第三人代为提供服务的;
④乙方家政服务员存在刁难、虐待甲方成员等严重影响甲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