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政府官网公布了《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了出租屋不得擅自经营旅馆业。另外,出租人、管理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如不按规定登记、报送信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的出租屋违反相关规定,最高罚款1万元。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快来看看吧。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旅馆业客房和单位自建宿舍。
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的出租屋中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等三小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坚持属地管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综合治理。
第四条 【市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建立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第五条 【完善出租屋集中地区公共物防技防】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出租屋集中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完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完善消防给水系统,维护出租屋集中地区的公共安全。
第六条 【市镇两级部门职责】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登记出租屋和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对出租屋开展治安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出租屋治安消防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