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结合嘉兴南湖保护实际,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共32条和1个附件。条例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的思路,对南湖从水域到沿岸陆域,从环境到资源,从预防治理到管控整治,都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努力实现对南湖的全面、立体保护。这是小编推荐的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一起来看看吧。
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
(12月29日嘉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南湖的环境和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南湖的范围包括南湖核心区域和西南湖区域。
南湖核心区域为南湖路、南溪西路、海盐塘路、凌公塘路、花园路、沪杭铁路所围合的区域;西南湖区域为沪杭铁路、中环南路、放鹤洲路、梅湾历史文化街区沿湖所围合的区域。具体图示见附件。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南湖范围的界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界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南湖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南湖保护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湖管理机构负责南湖的建设、利用和有关管理工作。
南湖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南湖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园林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渔业、文物、旅游、宗教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湖保护工作。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南湖保护的执法巡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有关南湖保护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保护南湖的公益性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南湖管理机构根据嘉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