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28日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明确以案释法不得违规披露个人隐私等信息。下面是小编提供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快来看看吧。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经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6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
第二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四条 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规范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程序规范。
(二)及时有效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把握时机,讲求方法,坚持情、理、法相统一,增强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协同配合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坚持办案部门与新闻宣传部门、检察环节与其他法治工作环节的协同配合,形成普法合力。
(四)保守秘密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