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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特征比较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同编号: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将其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房屋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阜阳市西苑一幢号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具体座落方位及四至见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附图。
2、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及辅助用房。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5年,自XX年10月10日起至10月9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单位:人民币)
1、第一年租金为18000元,第二年租金为19200元,第三年的租金为22800元,第四年租金为26400元,第五年的租金为30000元。
上述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为:
本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9000元,XX年4月日前支付第一年下半年租金9000元。
XX年10月日支付第二年上半年租金9600元,4月日前支付第二年下半年租金9600元。
10月日支付第三年上半年租金11400元,4月日前支付第三年下半年租金11400元。
10月日支付第四年上半年租金13200元,4月日前支付第四年下半年租金13200元。
10月日支付第五年上半年租金15000元,4月日支付第五年下半年租金15000元。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物业管理费除外。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