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小编整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5月16日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 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