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制定《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新、扩、改建行动应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对于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南昌市要求,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下面就和小编一起看看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吧。
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建筑、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