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合同(精选3篇)
商标专用权质押担保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质权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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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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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商标权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民法典》、《民法典》、《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主债权为甲方依所 号、 号、 号借款合同向乙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的贷款。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实现质押权的费用首先从商标权变现所得中扣除。
第三条 质押权利
质押权利详见《质押权利清单》《质押权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商标权从权利、天然及法定孳息、商标权的代位物,以及商标权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质押权利清单》对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商标权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质押权属证明和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保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维护商标权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商标权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
乙方的行为足以使商标权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商标权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 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乙双方应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质押权的实现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有权实现质押权:
A、甲方主债权到期乙方未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