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员工的劳动合同(通用18篇)
有关员工的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员工):
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意见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对经培训考核不合格、安全技能不具备所在岗位要求或认定身体条件不适应所在岗位要求的乙方,有权停止工作或调换其工作岗位。
3、对乙方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职责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4、对乙方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5、组织或参与调查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并有权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二)甲方的义务: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告知乙方和检查落实。
2、提供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和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按有关规定组织健康检查。
3、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对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告知乙方。
4、对女性乙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5、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应立即组织抢险、抢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报告。对乙方的工伤确认,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甲方应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进行工伤保险。
7、对乙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的特殊贡献者,按本单位考核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接受工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对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答复和处理。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点击查看原文
员工劳动合同(精选15篇)
员工劳动合同 篇1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本人自20xx年x月x日与局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将于20xx年x月x日到期。一年来我在领导及各位同事的关心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通过这一年的学习与摸索,我各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现将日常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日常的工作管理作为一名办公室的勤杂人员,主要负责领导及宿舍的卫生清洁工作、会议室、接待小餐厅的日常管理,每天积极应对繁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我将从多方面努力,进一步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每天的'工作任务。
二、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工作水平虽然我的职务是一名勤杂人员,但要做到优秀,自己的学识,能力等还有一定距离,所以总不敢掉以轻心,马虎应付。这一年下来感觉自己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进步,协调能力及处理问题等各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存在的问题本人能认真地开展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我踏入社会不久,经验不足,在一些工作细节上还考虑不到位,以致于工作起来有时不能游刃有余,工作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二,业务知识不足,以后我将加强对办公室后勤工作等各方面的学习,以知识弥补不足。
四、下半年的工作计划
1、积极认真配合同事搞好办公室的各项后勤工作。
2、加强学习,拓展知识面,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在实际工作中,优化工作质量。
3、努力改正自身缺点,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热情、主动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员工劳动合同 篇2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
入职劳动合同十篇
入职劳动合同 篇1
标签:工作合同,工作签约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根本没有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支付,在这样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对劳动者是否还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严重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下面笔者根据劳动争议多发的几个省市出台的指导意见,就竞业限制补偿金对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影响进行分析,希望能够给读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此类案件提供一些参考。
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这几个省市是中国劳动争议案件的集中地,因此,这几个省市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基本上代表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见,笔者通过对上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的指导意见的分析,认为司法实践中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三种观点,即“有效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
一、“有效说”,以上海为代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 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根据该指导意见,用人单位未在竞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