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销售合同十篇
石材销售合同 篇1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工程名称: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花岗岩类按国家颁布的JC/T204-20xx和GB/T18601-20xx标准执行;大理石类按JC/T202-20xx和JC/T79-20xx标准执行。
二、货物验收:货到现场3天内,需乙方应组织人员进行签单验收。
三、包装要求及运输费用负担:
,供方按情况收取相应包装费用。
四、结算方式和交货地点:
: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做为货款定金,供方按需方要求的具体时间发货,货到后需方支付30%的货款,货到第2个月付至75%,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结清。
五、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日应承担未能交付部分1‰的违约金。
,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
,或不能交货,应承担未能交付部分3‰的违约金。
六、不可抗力:
供、需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
合同签订后,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如供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的手续,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解决办法: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