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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的范文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推动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机制。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快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公正司法,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二、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进行,由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参加,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告人到场。

,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并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在庭审中简化举证、质证。

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与审判相关问题的意见,询问控辩双方是否提出申请或者异议,并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在庭审中简化审理。

被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回避、出庭证人名单...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进一步重申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精神,还结合试点新规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既高屋建瓴又言之有物的指导纲领和操作指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提供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欢迎阅读。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在发布会中透露,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严格试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文件,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有助于逐步减少、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的争议。

关注1: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这些重大历史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戴长林在昨日的发布会上表示。

此次意见明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的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

意见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意见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在法庭开庭前,在调查取证之前,庭审之前,先调查证据的合法性,是合法的进入下一步,不是合法的不得进入法庭。戴长林说。

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意见还确立了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出庭的要求,明确规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关注2:达到什么程度属于疑罪?

针对疑罪从无难的问题,戴长林说,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现和解决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