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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呆呆范文网相关范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的范文

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进一步重申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精神,还结合试点新规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既高屋建瓴又言之有物的指导纲领和操作指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提供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解读,欢迎阅读。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在发布会中透露,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严格试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文件,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有助于逐步减少、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的争议。

关注1: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这些重大历史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戴长林在昨日的发布会上表示。

此次意见明确,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证据认定难、排除难的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

意见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意见确立了先行当庭调查原则。在法庭开庭前,在调查取证之前,庭审之前,先调查证据的合法性,是合法的进入下一步,不是合法的不得进入法庭。戴长林说。

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法律规定的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公诉人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或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意见还确立了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出庭的要求,明确规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经法院通知,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关注2:达到什么程度属于疑罪?

针对疑罪从无难的问题,戴长林说,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现和解决的事...

专家解读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3条。《实施意见》以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宗旨,遵循刑事诉讼基本规律,聚焦公正审判制度难题,统筹兼顾多元诉讼价值,既是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的配套性措施,也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指导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和刑事审判实践的关键性文件。其中特别强调了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小编给大家整理分享了下面的专家解读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快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仅进一步重申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精神,还结合试点新规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为各级法院提供了既高屋建瓴又言之有物的指导纲领和操作指南。具体而言,《意见》对如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至少提供了四点启发:

一、理念先行:完善人权保障 坚持严格司法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理念的创新,只有理念创新,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才能实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度创新、理念先行。诚如《意见》所指出的那样,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等关系,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落后的司法观念,从而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意见》还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坚持严格司法的必然要求。所谓严格司法就是要严格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疑罪从无原则再次作出了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要想推进严格司法,必须确立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由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切实发挥法庭审判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易言之,以审判为中心是实现严格司法的重要路径。而实际上,严格司法与以审判为中心是互相影响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是实现严格司法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只有严格贯彻刑诉法中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避免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知,才有可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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