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对此表示,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可以有效提高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该规定将自3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来看看小编整理分享的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问答解读吧。
问:本次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若干规定》主要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落实《四五改革纲要》关于建立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机制,加强科技法庭建设,推动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改革任务。二是契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截止4月,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7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72020)》,从硬件建设、管理服务、机制运行等方面为提升人民法院信息化水平,进行了全面统筹规划,为实现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技术支撑。三是切实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人民群众对于快捷、便利的诉讼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人民法院也已具备通过对庭审录音录像的综合开发利用来提供便民利民服务的条件和可行性。
问:修订后的《若干规定》重点解决哪几个方面的问题?
答:《若干规定》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庭审录音录像录制、存储、管理等不规范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庭审录音录像录制管理、开发使用标准不统一,录而不存、存而不管、管而不用等情况,甚至有些地方法院数字化法庭录制设备闲置或仅仅起到监控器的作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等问题,该文件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录制、存储、管理、使用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二是鼓励改革创新。立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注重引导现代技术手段应用于审判工作中,比如,将智能语音识别转换技术引入庭审记录;同时,汲取地方实践探索中所积累的有益经验,推进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为未来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拓宽路径。三是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从平台和硬件建设入手,...
为体现司法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深化司法公开,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月22日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专家解读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快来看看吧。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国首次确立视听形式的庭审记录。依照该规定,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一条),而且在民事简易程序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第八条)这意味着,未来我国的法庭笔录分为两种模式:其一,庭审录音录像作为辅佐记录,而法院通过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生成庭审笔录(第六条),或通过人工誊录方式制作庭审笔录;其二,庭审录音录像取代庭审笔录。
与书记员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前半句)的传统方式相比,录音录像形式的庭审记录不仅可以免去制作笔录的负担和提高记录的准确率与完整性,而且对于促进法院无纸化办公和实现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率也具有积极意义。传统的庭审笔录通过书面因素对言词原则形成补充,而录音录像方式的庭审记录则是对言词与直接原则的最大程度呈现。这样的庭审记录方式可以确保庭审流畅进行,而不再受制于书记员的记录速度放缓或中断。而且,借助回放庭审录音录像,合议庭可以进行有的放矢的讨论,从而有助于形成心证。法官也可借助搜索功能查找证言表述的原文,以便在裁判文书中准确与详细地论证形成心证的理由。不仅浙江省等地法院关于庭审录音录像的实践,而且德国关于临时录音的试验项目,均表明录音录像方式的庭审记录具有这些优点。
录音录像形式的庭审记录不仅为庭审法官带来便利,而且亦可为当事人申请补正判决书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庭审笔录是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依据,其优先于判决书载明的基本案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项)在当事人申请补正判决书中有关基本案情部分的笔误时,法院就可借助庭审录音录像作出补正裁定。此外,二审或再审法院必要时也可以借助庭审录音录像审查一审法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错误。有鉴于此,不论庭审录音录像是否替代法庭笔录,其都属于诉讼案卷,而且一审法院应当将其报送二审法院(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