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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

近日,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与辽宁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共同组织的《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宣贯培训电视电话会议圆满召开。除省主会场外,设14个市分会场,工业和信息化部、辽宁省人大、辽宁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同志共计1000余人参加会议。这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辽宁省电信管理条例,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国家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主管部门,对全省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商业道德、接受执法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用户应当依法使用电信业务。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五条

经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经营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的,必须到省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范围在本省之内的,必须经省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取得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项目及范围内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六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和资金;

(三)有与开办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可行性研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