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代理意见。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作为申请人的劳动仲裁代理,就此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1. 申请人与被申请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且申请人的辞退是被申请单位无正当理由的行为。据我所知,申请人在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完成了公司交办的任务,没有违反公司的规定,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2. 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申请单位在辞退申请人时并未经过事先合法的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没有通知申请人做出书面陈述和辩护的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被申请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本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判决被申请单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基于以上原因,我作为申请人的代理,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判决。
敬礼!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