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致:#####有限公司
XXXXX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
2008年11月,贵司与委托人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贵司出现施工质量严重不符合施工要求等诸多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贵司的诸多原因,使工期延误; .
2009年5月11日,由于贵司不支付其工人工资及其他种种原因,贵司的工人罢工并聚集在委托人的办公室门口聚众闹事要求支付工资, 委托人无数次联系贵司,均无音,委托人替贵司垫付了工人工资199657元.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函告贵司:
1. 终止与贵司的合同关系;
2. 经工程核算结算,贵司应该返还委托人工程进度款279281元;
3. 支付委托人为贵司垫付的工人工资199657 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要求贵司在自收到本律师函七日内对本律师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约行为及不负责任的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XX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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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律师函(精选3篇)
商标侵权律师函 篇1
商标侵权律师函
本律师接受生物有限公司(下称辉瑞公司)委托,就贵行来函声称**公司侵犯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商标侵权不能成立
贵行来函中,声称有关行为人使用了来函附件2中的等商标,已经侵犯了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律师认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视乎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1、关于、“D”注册商标
与注册商标 、“D”均系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或外文构成,但与有一个汉字不同,商标中文与外文同时使用,二者在形式上明显不同,且在整体上含义有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商标与 、“D”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2、关于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标准与实践,在商标仅由二个汉字构成的情况下,如果仅有一个汉字相同,则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善维商标与注册商标均由二个汉字构成,但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二者字音、形、义均有显著区别,故善维商标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近似。
3、关于“彩色柱条图案”注册商标
本律师留意到,“彩色柱条图案”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__年1月14日至20__年1月13日,故在20__年1月14日之前,该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而现今时间是20__年12月,“彩色柱条图案”商标尚未开始受法律保护,故无须再作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
本律师认为,由于、善维等商标与 、“D”、等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有关行为人使用、善维等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公司并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公司所提供的情况是,该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法营业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注重遵守《商标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从未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贵行来函附件中所提及的文件,均系传真件或复制件,文件中并无辉瑞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或公司印章,无法辨别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故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辉瑞公司有宣传、销售附有、善维等...